2024年內蒙古高級經濟師職稱評審條件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內人社發〔2024〕32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各部、委、辦、廳、局人事(干部)處,各大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人事)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5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辦發〔2017〕36號)精神,為發揮好人才評價的引領作用,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系列專業人員,促進職稱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工商管理、農業經濟、財政稅收、金融、保險、運輸經濟、人力資源管理、旅游經濟、建筑與房地產經濟、知識產權等經濟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符合申報條件的自由職業者。
第三條本評審條件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對違法、失信和學術不端人員在評審中實施一票否決,激勵經濟系列專業人員提高職業道德操守。切實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的傾向。對主要從事專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實務型人員,著重考察其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突出評價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主要從事專業領域研究咨詢工作的研究型人員,著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評價學術水平、學術影響和應用效果。
第四條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并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相銜接,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為進一步體現專業屬性,部分專業的職稱名稱直接以專業命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職稱名稱為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職稱名稱為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后標注,如高級經濟師(金融)、正高級經濟師(財政與稅收)等。
第五條取得會計、統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拍賣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或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等領域相關職業資格,可對應經濟系列相應層級的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經濟專業職稱的條件。
第六條經濟系列專業人員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職稱采取評審和面試(答辯)相結合的方式,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七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身心健康,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積極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八條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九條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經濟師職稱,須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且取得經濟師職稱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十條破格申報條件按照自治區職稱評審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一條申報人員除具備第二章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外,還需達到以下相應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正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
2.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
3.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1-5條中的1條: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經歷,或作為主要業務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經歷,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經歷。
2.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自治區(省、部)級、盟市(廳、局)級項目的前期論證、建設管理、后評估等工作,并達到預期目標。
3.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獲1項以上自治區(省、部)級專業成果獎。
4.主要參與制定盟市(廳、局)級以上(旗縣及以下、非公企業申報人員參與制定旗縣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或經濟政策、重點行業規劃以及重要規章制度、開展相應層次課題研究等。
5.指導經濟工作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各類盟市(廳、局)級以上項目(旗縣及以下、非公企業申報人員開展各類旗縣級以上項目)3個以上,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相應副高級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1至11中的3條,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必須滿足條件10至11中的1條以上。
1.在主持企業經濟管理工作期間,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獲得盟市(廳、局)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3項以上,或為企業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2.作為負責人或骨干籌建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專業性人才市場等重大項目,獲批國家級、自治區(省、部)級園區或人才市場;或推動單位獲得1項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實用新型專利,所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300萬元/年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3.主持非公經濟組織(50人以上)經濟管理工作期間,獲得盟市(廳、局)級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為企業連續5年以上取得顯著經濟效益作出突出貢獻。
4.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2等獎以上獎項(額定人員)。
5.主要參與制定盟市(廳、局)級以上(旗縣及以下、非公企業申報人員參與制定旗縣級以上)國民經濟中長期規劃或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重要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等,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
6.在產學研用及有組織科技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在培育新質生產力方面有突出貢獻;或主持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且研究成果被有關部門采用或者推廣。
7.主持1項以上自治區(省、部)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的組織實施。
8.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自治區(省、部)級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9.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5萬字以上,譯著8萬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高水平專業論文;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的人員,為解決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業論文。
10.作為負責人或骨干,主持建立2個以上盟市(廳、局)級人力資源服務平臺載體;或主持承辦5場以上盟市(廳、局)級人力資源重大活動;或主持策劃舉辦5場以上全區人力資源行業論壇、招聘會、專家研討會等大型活動,在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作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在人力資源領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對單位、行業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本地區或系統內推廣;或通過人力資源管理改革創新,推動所在單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有效優化組織及人員結構,提升本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高效匹配。
第十三條高級經濟師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系統掌握本專業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
2.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開展。
3.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企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縣以上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作為骨干參與單位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
3.參與大型經濟活動的組織工作,近5年中參與過1次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經濟論壇、研討會或報告會等重大活動,并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4.指導經濟工作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三)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相應中級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1至14中的2條,其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必須滿足條件13至14中的1條以上。
1.作為主要骨干從事(3年以上)或參與(5年以上)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期間,為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為企業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國家和自治區政府確定一定時期政策性的虧損指標企業除外)。
2.作為負責人或骨干籌建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專業性人才市場等重大項目,獲批國家級、自治區(省、部)級園區或人才市場;或1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連續三年創造利稅達到100萬元/年以上,附當地稅務部門證明),本人在其中發揮了主要作用。
3.主持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地區同行業先進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貢獻(以盟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4.主持小型企業或非公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盟市(廳、局)級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貢獻。
5.主持非公經濟組織(30人以上)的經濟管理工作期間,獲得盟市(廳、局)級(行業協會)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獎項1項以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6.在產學研用及有組織科技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在培育新質生產力方面有突出貢獻;或主持1項以上自治區(省、部)級或2項以上盟市(廳、局)級經濟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及組織管理,經實踐運用達到預期目標。
7.作為主要完成人(額定人員)獲自治區(省、部)級專業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
8.從事行業規劃、經濟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為骨干制訂的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9.作為骨干人員負責起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地方性法規、或盟市(廳、局)級以上施行的相關專業辦法。
10.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1.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盟市(廳、局)級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12.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區(省、部)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學(技)術專業刊物上發表高水平專業論文;非公經濟組織、旗縣及以下地區工作的人員,為解決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
13.作為負責人或骨干,主持建立1個以上盟市(廳、局)級人力資源服務平臺載體;或主持承辦3場以上盟市(廳、局)級人力資源重大活動;或主持策劃舉辦3場以上全區人力資源行業論壇、招聘會、專家研討會等大型活動,在行業內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4.作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業務骨干,在人力資源領域取得其他重大突破,對單位、行業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并在本地區或系統內推廣;或通過人力資源管理改革創新,推動所在單位建立或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有效優化組織及人員結構,提升本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人力資源與單位發展目標高效匹配。
第十四條對能力突出、業績成果顯著、各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以上且滿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相應能力業績條件要求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如具備下列條件(一)至(四)之一,由兩名以上知識產權或相近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可不受學歷、任職年限的限制,按照人事隸屬關系逐級審核報送,參加高一級知識產權專業職稱評審。傾斜政策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
(一)擔任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或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百名高層次人才培養人選、全國專利信息領軍人才。
(二)代理的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自治區(省、部)級專利金獎。
(三)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自治區(省、部)級及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的研究報告(包括知識產權評議報告、知識產權案件判定書等)、項目報告、行業標準、發展規劃等代表性成果。
第十五條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評審,近5年內,如具備下列(一)至(三)條件之一的,同等條件下,評委會予以優先考慮: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知識產權活動,取得顯著成績(按照人事隸屬關系由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說明)。
(二)主持完成的知識產權專業研究成果獲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國家專利代理師(代理人)資格考試(不限于5年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評審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著作等均應與經濟專業相關(工作業績成果和獲得獎項均應為等級內額定人員),并需提供相應佐證材料。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是指科研課題、工程項目或標準的第一完成者。
(二)“負責人”是指承擔具體項目、課題、工程等的第一責任人。
(三)“骨干”是指擔任單位中層管理以上職務或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人員。
(四)“主要參與人員”是指完成項目(課題)的技術主管或骨干,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能視為主要參與者。
(五)“以上”均含本級或本數。
(六)“年”均為周年。
(七)專著譯著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專業刊物是指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專業學術技術期刊。
(八)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是指在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申報人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隱瞞被處分處理等相關情況的,由用人單位取消其職稱申報資格;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經推薦單位和評委會辦事機構調查核實,按照職稱管理權限,由相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十九條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評審。正在立案審查,或受到黨紀政紀及政務處分未滿處分期,或受到刑事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報參加評審。
第二十條申報人員除符合本評審條件所明確的要求外,還須符合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對本評審條件相關條款在評審年度自治區職稱工作安排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評審條件由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評審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系列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內人社發〔2021〕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