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經濟系列正高級經濟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經濟系列高級經濟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的通知”,河南高級經濟師資格申報及評審條件如下: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二)任職年限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四)高級經濟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之內。
第六條 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或博士研究生學歷),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與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須通過考試取得經濟師職稱或相關職(執)業資格后,從事經濟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需通過考試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15年。
具有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符合相應學歷、年限條件。
(五)已具備其他系列高級職稱的人員,須現在經濟專業崗位工作,并取得經濟師或相關職(執)業資格滿1年以上,且業務考試合格。
第七條 業務工作能力和經歷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統、扎實的經濟專業理論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國家經濟政策和經濟發展形勢,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國際慣例。
(二)系統掌握經濟工作理論、方法、技巧,能夠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推動本單位本部門經濟管理工作有序合規展開。
(三)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能發現和解決經濟活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四)業務工作能力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較強的經濟分析、綜合、判斷、總結和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主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完成1項省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
3、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省部級以上或2項市(廳)級科研課題或專題調研報告。
4、具有較強的開拓能力,經濟管理工作有創新,或在引進、消化、吸收和推廣新技術、新理論、新方法中取得較好成果。
5、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本地區、本行業的重要經濟政策、法規文件的起草,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的制定,重大成果的審查和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一)項,或第(二)到(十四)中的3項(省轄市以上經濟從業人員)或2項(縣級及以下經濟從業人員)以上:
(一)在經濟工作中成效顯著,研究成果獲國家級獎勵或省部級一等獎(限前7名)以上。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研究成果獲省部級三等獎(限前5名)1項以上或市(廳)級一等獎(限前2名)2項以上。
(三)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業的經營管理達到市級以上先進水平,企業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利潤、上繳稅收、凈資產收益率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持續穩定增長。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五)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工作,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產品結構,促進技術進步,企業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進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獲得1項以上發明專利,或有2種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或適銷新產品面市、推廣,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領域或某一專項工作中,大膽改革,積極創新,為提高單位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貢獻,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受到上級部門表彰;或指導2家省轄市以上龍頭企業,創新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受到省轄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完成省(部)級本專業重點科研、調研項目2項,并通過鑒定驗收。
(八)指導2家省轄市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或3家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創新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形式,受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省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重點攻關項目、重點工程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并通過有關主管部門驗收;或負責指導農民合作社3個以上,且至少有2個被認定為省轄市級示范社。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2項本地區、本行業經濟發展規劃、行業標準,經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省部級或2項省轄市(廳)級經濟領域相關科研課題、專題調查研究報告等,被相關部門采用。或主持撰寫本專業發展規劃、統計分析、調查報告、實施方案、工作意見或建議等,被同級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印發或采納2篇以上。
(十二)長期從事社會中介工作,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職(執)業資格,主持完成5個以上大型企事業管理咨詢報告,或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評估報告,并被有關部門采納,且業績突出。對于長期在縣級及以下基層工作20年以上,參與脫貧攻堅、鄉村振興、駐村工作一線5年以上,受到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表彰。
(十三)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學術著作1部(5萬字以上);或在省轄市(廳)級行業課題調研活動(有具體通知、結果公告)中提交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報告;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或相關專業1篇;或在省轄市(廳)級以上報紙,學術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3篇。或編著并公開出版本專業發展規劃、農業志、農業年鑒、培訓教材等,本人撰寫3萬字。
(十四)長期從事經濟工作,成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榮譽稱號,或省轄市廳級以上先進工作者(不含單項表彰)、學術技術帶頭人等榮譽稱號。
第四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三)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五條 學歷和資歷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但業績特別突出,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并從事與經濟工作滿8年,可以破格申報。
(三)具有會計、審計、統計、農經高級職稱或企業經營管理專業高級職稱,符合相應學歷、年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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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系統、深厚的經濟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國內外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
(二)熟悉與經濟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具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
(三)對經濟管理理論有系統研究,公開發表、出版經濟管理或相關領域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七條 業務工作能力和經歷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組織、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地區、部門)職業能力水平。
(二)工作經歷(能力)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小型企業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完成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課題)。
3.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制定市(廳)級以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或行業中長期規劃,或省(部)級重大規劃、重大戰略、重要經濟政策等。
4、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籌備、建設、竣工驗收、運營等全過程工作。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有組織、指導較大范圍專業活動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需具備第(一)條或第(二)到(十一)條中的三條以上(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須具備第(一)條或第(二)到(十一)條中的兩條以上):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課題)并通過驗收或結項(限前3名),或1項以上重大項目(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一等獎、二等獎(前7名)、三等獎(限前5名)獎勵。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課題),并通過驗收或結項(限前5名);或完成省(部)級本專業重點科研、調研項目3項,并通過鑒定驗收。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重大項目(研究成果)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限前5名)。縣級及以下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重大項目(研究成果)獲得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限前2名)。
(四)主持(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主要經濟指標連續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或主持企業扭虧為盈且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省同行業先進水平。
(五)主持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管理創新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六)在省級以上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雙創平臺、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流動(工作)站等承擔重要管理職責且業績突出,組織實施3項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或成果轉化項目,取得較好經濟社會效益。
(七)正式出版經濟專業著作1部或譯著2部以上,或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
(八)圍繞重大規劃、重大戰略、區域經濟發展、改革創新等重大事項,主持開展專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或主持制定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等,經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或采納,頒布實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編著并公開出版本專業發展規劃、農業志、農業年鑒、培訓教材等,本人撰寫5萬字。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不斷推進產品研發和技術創新,獲得2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十)主持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工作期間,單位的管理模式、服務水平和創新能力等獲得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推廣和表彰,或單位被省(部)級主管部門認定為產業化龍頭企業。
(十一)專業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省部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先進工作者(不含單項表彰)、學術技術帶頭人等榮譽稱號。(縣級及以下參評人員要求省轄市級以上)。
第九條 破格人員須具備業績、成果十一條中的四條以上(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須具備業績、成果十一條中的三條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