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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那年開始實施

A: 1983年

B: 1972年

C: 1993年

D: 1992年

答案解析

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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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2、(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3、A公司購買B公司100%股權,該交易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2×18年5月2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協議約定購買日是2×18年6月30日。截至2×18年12月31日,B公司已全部辦妥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股東變更為A公司。2×19年12月31日,B公司將標的資產交付A公司,同時,A公司自2×19年12月31日起接收該等資產與負債并向B公司派駐了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B公司開始實施控制。 2×20年1月6日,會計師事務所對A公司截至2×18年6月30日的注冊資本進行了審驗, 并出具了驗資報告。2×20年2月8日,A公司支付了購買股權的對價。購買日確認的日期為(  )。 4、2015年11月30日,華東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華東公司向華西公司定向增發1000萬股華東公司股票作為對價,購買華西公司所持有的華南公司70%股權,該交易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該項交易。2015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移交資產約定書,約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華西公司將標的資產交付華東公司,同時華東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華南公司派駐高級管理人員,對華南公司開始實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辦妥華南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尚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但預計相關資產的權屬變更不存在實質性障礙。2016年1月31日,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東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冊資本出具了驗資報告。2016年3月1日,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了股權登記手續華東公司取得華南公司70%股權的購買日是()。 5、2015年11月30日,華東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華東公司向華西公司定向增發1000萬股華東公司股票作為對價,購買華西公司所持有的華南公司70%股權,該交易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該項交易。2015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移交資產約定書,約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華西公司將標的資產交付華東公司,同時華東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華南公司派駐高級管理人員,對華南公司開始實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辦妥華南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尚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但預計相關資產的權屬變更不存在實質性障礙。2016年1月31日,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東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冊資本出具了驗資報告。2016年3月1日,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了股權登記手續華東公司取得華南公司70%股權的購買日是()。 6、2015年11月30日,華東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華東公司向華西公司定向增發1000萬股華東公司股票作為對價,購買華西公司所持有的華南公司70%股權,該交易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該項交易。2015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移交資產約定書,約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華西公司將標的資產交付華東公司,同時華東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華南公司派駐高級管理人員,對華南公司開始實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辦妥華南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尚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但預計相關資產的權屬變更不存在實質性障礙。2016年1月31日,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東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冊資本出具了驗資報告。2016年3月1日,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了股權登記手續華東公司取得華南公司70%股權的購買日是()。 7、2015年11月30日,華東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華東公司向華西公司定向增發1000萬股華東公司股票作為對價,購買華西公司所持有的華南公司70%股權,該交易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2015年12月28日中國證監會核準該項交易。2015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移交資產約定書,約定自2015年12月30日起華西公司將標的資產交付華東公司,同時華東公司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向華南公司派駐高級管理人員,對華南公司開始實施控制。截至2015年12月31日,B公司已辦妥華南公司的股權變更手續;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尚未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但預計相關資產的權屬變更不存在實質性障礙。2016年1月31日,會計師事務所對華東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注冊資本出具了驗資報告。2016年3月1日,華東公司本次增發的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了股權登記手續華東公司取得華南公司70%股權的購買日是()。 8、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9、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10、    (二)位于某市區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銷售產品取得不含稅收入6500萬元,對外投資取得收益320萬元,全年發生產品銷售成本和銷售費用 共計5300萬元,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339萬元,發生的營業外支出420萬元,12月末 企業自行計算的全年會計利潤總額為761萬元,全年已預繳企業所得稅96萬元,未有留抵增值稅。2016年1月經聘請的稅務師事務所審核,發現以下問題:(1) 8月中旬以預收款方式銷售一批產品,收到預收賬款234萬元并收存銀行。12月下 旬將該批產品發出,但未將預收賬款轉作收入。(2)    9月上旬接受客戶捐贈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萬元、進項稅 額1.7萬元,企業將捐贈收入直接記入了“資本公積”賬戶核算。(3)10月份購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范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8萬元、進項稅額3. 06萬元,企業將購置金額一次性計入了成本扣除,假定該設備會計與稅法折舊期限均為10年,不考慮殘值。(4)成本費用中包含業務招待費62萬元、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97萬元。(5)    投資收益中有12. 6萬元從其他居民企業分回的股息,其余為股權轉讓收益,營業 外支出中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捐款130萬元,直接捐贈10萬元。(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工資總額856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20萬元,職工福利費實際支出131萬元,職工教育經費實際支出32萬元。(其他相關資料:本題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15%)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下列序號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85. 該企業應補繳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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