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2015年)
A: 持有公司1/10股份的股東
B: 董事長
C: 1/3的董事
D: 監事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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