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455】2021年5月20日,甲用自己的汽車作抵押,向朋友乙借8萬元,并進行了抵押登記。6月1日,甲又將該車抵押給丙銀行,并從丙銀行借款9萬元,也進行了抵押登記。現在兩筆債務均過履行期,甲均未清償。乙和丙銀行對甲的汽車都主張優先受償權。經拍賣,該汽車賣得14萬元。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此款項的受償應該是( )。
A: 乙優先受償
B: 丙銀行優先受償
C: 乙與丙銀行按比例受償
D: 乙與丙銀行平均受償
【解析】(1)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2)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 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同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也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5) 除抵押之外還存在其他擔保時,若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 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 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本題中,應當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行使優先受償權。因乙先辦理了登記,故優先于銀行受償。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