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 持有公司1/10股份的股東
B: 董事長
C: 1/3的董事
D: 監事會
(1)選項A: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大于等于10%)股份的股東請求時;(2)選項BC: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或者1/3的董事不可以;(3)選項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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