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甲居民企業以實物資產1600萬元直接投資于乙居民企業,取得乙企業40%的股權。2014年12月,甲企業全部撤回對乙企業的投資,取得資產總計2600萬元,撤回投資時乙企業所有者權益為5350萬,其中實收資本4000萬,資本公積200萬元,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00萬元,累計盈余公積150萬元。甲企業撤回投資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萬元。
A: 200
B: 135
C: 340
D: 0
【解析】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中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初始投資1600萬確認為投資收回。甲企業應確認的股息所得=(1000+150)×40%=460(萬元)居民企業之間的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免稅。甲企業應確認的投資資產轉讓所得=2600-1600-460=54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40×25%=135(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