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發生的下列情形中,可導致行政復議中止的有( )。
A: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B: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C: 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D: 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做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答案選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