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有某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8%,2016年7月4日,投資者乙與甲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以6000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月6日,乙將股份轉讓事項通知該上市公司。7月11日,雙方辦理了股份過戶。7月18日,乙通知該上市公司股份過戶已辦理完畢。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乙應當向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的日期是(?。?。
A: 2016年7月8日
B: 2016年7月13日
C: 2016年7月6日
D: 2016年7月20日
如果投資者是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獲得上市公司股權,投資者則無法控制協議購買的股權數量,不能恰好在5%的時點上停下來進行報告和公告。資者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履行權益披露義務。投資者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時)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