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
A: 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 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 背書不連續
D: 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考點】本題考核票據抗辯
【解題思路】熟悉票據抗辯中“人的抗辯”
【具體解析】(1) 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 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3) C:屬于票據上人的抗辯,背書不連續時,票據債務人可對不能證明背書中斷之外乃是由于其合法原因而發生票據權利的轉移的持票人抗辯。本題選C。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