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于2018年3月1日向乙供貨,乙在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甲依約供貨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張權利,則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A: 2019年3月1日
B: 2019年4月1日
C: 2020年3月1日
D: 2021年4月1日
【考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解題思路】掌握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具體解析】本題適用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2018年4月1日)開始計算,因此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2021年4月1日,選項D正確。選項ABC與題意不符。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