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 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 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考點】無權代理
【解題思路】學會區分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具體解析】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離職的事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因此,選項A當選,選項B不選。
選項C,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因此,選項C不選。
選項D,相對人有權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因此,選項D不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