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訂立協議,由甲作為名義股東,代為持有乙在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但投資收益由實際投資人乙享有。協議并無其他違法情形。后甲未經乙同意,將其代持的部分股權,以合理價格轉讓給丙公司的股東丁。丁對甲只是名義股東的事實不知情。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B: 甲、乙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C: 若乙反對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則丁不能取得甲所轉讓的股權
D: 即使乙反對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丁亦合法取得甲所轉讓的股權
【考點】本題考核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關系
【解題思路】名義股東處分名下的股權,第三人按善意取得處理
【具體解析】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因此B的說法正確。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本題中,價格是合理的,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該股權已經轉讓交付,因此選項D的說法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