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無效民事行為的是( )。
A: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B: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C: 所附條件尚未成就的附條件民事行為
D: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解析】(1)選項AD: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2)選項C:所附條件尚未成就,民事行為尚未生效,談不上無效。
【考點】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
1.重大誤解: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對行為的內容有錯誤認識:包括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
(2)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
(3)造成“較大損失”。
2.顯失公平: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舉例:某古董收購商下鄉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古董的行為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不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