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為熟食加工個體戶,2019年取得生產經營收入20萬元,生產經營成本為18萬元(含購買一輛非經營用小汽車支出8萬元);另取得個人文物拍賣收入30萬元,不能提供原值憑證,該文物經文物部門認定為海外回流文物。張某2019年沒有取得綜合所得,也無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下列關于張某2019年個人所得稅納稅事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小汽車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B: 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4萬元
C: 文物拍賣所得按文物拍賣收入額的3%繳納個人所得稅
D: 文物拍賣所得應并入生產經營所得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選項A,非經營用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選項A錯誤。 選項B,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每年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題目指出沒有取得綜合所得,也無其他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因此經營所得計稅依據=20-18+8-6=4(萬元);選項B正確。 選項C,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項C錯誤。 選項D,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個稅;因此文物拍賣取得的收入應單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稅;選項D錯誤。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