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縣城的某工業企業,2020 年 8 月繳納增值稅 560000 元,該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免抵退稅法,當月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免抵稅額為 5000 元。稅務機關在當月檢查中發現企業以前月份隱瞞收入的方式少繳納增值稅 60000 元,稅務機關對其征收滯納金 4800 元,罰款 35000 元。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
A: 31000 元
B: 31250 元
C: 32990 元
D: 33240 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納稅人違反增值稅、消費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增值稅、消費稅和被處以罰款時, 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并處罰款。自 2005年 1 月 1 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本題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為 560000+5000+60000=625000(元),當月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625000×5%=31250(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