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 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考點】合伙企業財產
【解題思路】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把握一個原則:自由,約定除外。而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可善意取得。
【具體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處不能通過合伙協議約定),故選項A正確,選項C錯誤。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故B、D正確。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