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3 月,銷售白酒 60 噸,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 120 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 5 萬元;當月另銷售啤酒 20 噸,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 80 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 8 萬元,包裝物均約定 2 個月后歸還。當月沒收 2 個月前收取的白酒包裝物押金 3 萬元、啤酒包裝物押金 6 萬元。根據上述業務該酒廠 2021 年 3 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A: 27.27
B: 27.50
C: 27.61
D: 28.53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逾期時不再重復計稅。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計稅,逾期時才計稅。該酒廠 2021 年 3 月增值稅銷項稅額=(120+80)×13%+(5+6)/(1+13%)×13%=27.27(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