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設立某普通合伙企業,從事餐飲服務,2017年6月5日,甲退伙,6月10日,丁入伙。6月9日,合伙企業經營的餐廳發生卡式燃氣爐灼傷顧客戊的事件,需要支付醫療費用等總計45萬元,經查,該批燃氣爐系當年4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該合伙企業支付30萬元賠償后已無賠償能力。現戊請求合伙人承擔其余15萬元賠償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合伙人有( )。
A: 乙
B: 甲
C: 丁
D: 丙
【考點】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解題思路】掌握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債務清償
【具體解析】(1)選項AD: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乙、丙作為普通合伙人,應當對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發生事故的燃氣爐系當年4月合伙人共同決定購買,其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此時甲依然是普通合伙人,應當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C:普通合伙人入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