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來公司因資金緊張向岑金公司借款 100萬元,以自己的一輛奔馳轎車設定抵押,該轎車市場價為 50 萬元。華旭公司與伯來公司為該債權提供保證。借款到期后,鑒于與衛來公司一直以來合作愉快, 岑金公司決定放棄對衛來公司奔馳轎車的抵押權。后岑金公司要求華旭公司與伯來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該案的表述正確的是( )。
A: 華旭、伯來公司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B: 華旭、伯來公司應承擔 100 萬元的保證責任
C: 華旭、伯來司應承擔 50 萬元的保證責任
D: 因未通知華旭、伯來公司,岑今公司的放棄行為無效
【考點】抵押權
【解題思路】掌握抵押權實現的規則
【具體解析】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且不需要通知另外的擔保人,同時,為了防止抵押權人通過放棄抵押權,將本應由主債務人承擔的責任轉移到其他擔保人,損害擔保人的利益,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本題中,岑金公司就衛來公司的100萬元債務,可以再不通知華旭、伯來公司的情況下,放棄對衛來公司小轎車(市場價50萬元)的抵押權,同時,華旭、伯來公司相應的免除50萬元的擔保責任,只需承擔另外50萬元的債務的擔保責任,C選項正確,ABD選項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