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日,鴻運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將5套生產設備賣給恒隆公司,并約定將其中一套生產設備租回使用。雙方約定租期為3年,年租金300萬元,其他并無約定。鴻運公司對于該套生產設備的經營使用取得了行政許可,但恒隆公司未取得該行政許可。后鴻運公司占有使用該套生產設備期間,該套生產設備因地震發生毀損。后鴻運公司和恒隆公司因責任承擔發生糾紛,恒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制度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因承租人和出賣人同為鴻運公司,人民法院應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B: 因恒隆公司未取得行政許可,人民法院應認定該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C: 因該生產設備已毀損,恒隆公司要求鴻運公司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 若鴻運公司被申請破產,該套生產設備不屬于破產財產
【考點】 融資租賃合同
【解題思路】掌握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
【具體解析】(1)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于法無據,A選項錯誤;
(2)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行政許可、風險承擔等問題上采取如下處理規則:
①如果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以此為理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②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BC選項錯誤;
(3)
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D選項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