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發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A銀行借款500萬元,順和公司與興化公司作為保證人與A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但是沒有約定各自承擔的保證份額,亦未約定保證方式。潤發公司到期不能還款,A銀行要求順和公司承擔500萬元的債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順和公司的主張中正確的是( )。
A: 順和公司承擔500萬元債務后有權向潤發公司追償500萬元
B: 順和公司承擔500萬元債務后有權直接向興化公司追償250萬元
C: 順和公司有權主張A銀行必須先向潤發公司要求償還,潤發公司無力償還時再承擔保證責任
D: 順和公司主張只承擔250萬元的保證責任
【考點】連帶共同保證
【解題思路】掌握連帶共同保證
【具體解析】(1)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份額分擔;沒有約定的,按比例分擔。因此,本題中,順和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先向債務人潤發公司追償;潤發公司追償不能的部分,有權要求興化公司承擔相應份額。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選項C正確。在連帶共同保證下,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選項D錯誤。
答案選 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