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向李四借款300萬元于2021年12月30日到期,王五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中約定“王五僅對李四承擔保證責任”。后李四從張三處購買價值50萬元的貨物,雙方約定2022年1月1日付款。2021年10月1日,李四將債權讓與趙六,并于同月15日通知張三,但未告知王五。對此,下列選項正確的有( )。
A: 李四將債權讓與趙六,無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
B: 2021年10月15日債權讓與對張三生效
C: 2021年10月15日張三可向趙六主張抵銷50萬元
D: 2021年10月15日后王五的保證債務繼續(xù)有效
【考點】 債權轉讓
【解題思路】 掌握債權轉讓
【具體解析】(1)選項AB:民法典546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AB選項正確。 (2)選項C: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本題中,債務人的債權并不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所以不能抵銷,C選項錯誤;(3)選項D: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保證合同已經(jīng)約定了王五僅對李四承擔保證責任,D選項錯誤。
答案選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