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對甲公司提起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有資格擔任管理人的是( )。
A: 3年前被吊銷執業證書,但現已重獲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乙
B: 曾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擔任甲公司法律顧問的丙律師事務所
C: 甲公司董事丁
D: 甲公司監事會主席的妻子戊
【考點】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
【解題思路】熟悉不能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具體解析】選項A: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行證書的,不能擔任管理人; 選項B: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不得擔任管理人,丙律師事務所已經超過了3年;選項C、D: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不得擔任管理人。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