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李四和趙五同為甲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張三借王六錢款3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王六在不滿足于用張三從甲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還可以( )。
A: 代位行使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權利
B: 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 自行接管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D: 直接變賣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考點】本題考核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解題思路】合伙人自身債權債務與合伙企業債權債務要區分開
【具體解析】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因此,合伙人張三對王六所負的30萬元債務系張三的個人債務,王六作為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張三在甲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B選項正確。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選項A不正確。選項CD說法不正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得直接接管或強行變賣。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