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擬任同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同發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和順公司總經理之職
B: 乙于1年前卸任正浩公司副董事長之職,正浩公司持有同發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擔任同發上市公司的附屬企業和順公司的法律顧問
D: 丁是持有同發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考點】本題考核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解題思路】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具體解析】根據《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甲的配偶最近1年內在同發上市公司的附屬企業和順公司中任職總經理,不得擔任同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乙雖然在持有同發上市公司7%已發行股份的正浩公司任過副董事長,但是已于1年前卸任,因此,乙可以擔任同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丙是正在為同發上市公司的附屬企業和順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發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丁持有同發上市公司2%的已發行股份,已經超過1%,不得擔任同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本題只有B選項的情形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