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改編·單選題】甲公司2×14年12月20日與乙公司簽訂商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于2×15年5月20日前將合同標的商品運抵乙公司并經驗收,在商品運抵乙公司前控制權未發生轉移。甲公司該項合同中所售商品為庫存W商品,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根據合同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當日確定了商品銷售收入。W商品于2×15年5月10日發出并于5月15日運抵乙公司驗收合格。對于公司2×14年W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恰當性判斷,除考慮與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的符合性以外,還應考慮可能違背的會計基本假設( )
A: 會計主體
B: 會計分期
C: 持續經營
D: 貨幣計量
在會計分期假設下,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雖然甲公司在2×14年12月30日向乙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題干中甲公司于2×15年5月15日才將商品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在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不應確認收入,實際應在2×15年5月15日確認收入,即收入的確認期間不當。因此,該事項與會計分期相關。
會計分期的目的在于通過會計期間的劃分,將持續經營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分成連續、相等的期間,據以結算盈虧,按期編制財務報告。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