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甲公司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滯納金,下列關于該滯納金在破產程序中清償順位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該滯納金屬于普通債權,受償順位劣后于欠繳稅款
B: 該滯納金劣后于普通債權受償
C: 該滯納金與欠繳稅款處于相同受償順位
D: 該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解析】(1)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不享有與欠繳稅款相同的受償地位;(2)在破產案件“受理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不屬于破產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予清償。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