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資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對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應當由商務部作出最終決定
B: 評估并購交易對國內產業競爭力的影響是安全審查的重要內容
C: 擬并購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規定向商務部申請進行并購安全審查
D: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不經商務部直接向并購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審查申請
【解析】(1)選項A:對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應當由“聯席會議”(而非商務部)作出最終決定;(2)選項B:對國內產業“競爭力”的影響不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內容;(3)選項D: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國務院有關部門、全國性行業協會、同業企業及上下游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建議,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提交聯席會議,但其不能繞過商務部直接向聯席會議提出審查申請。
【說明】本題與2014年B卷單選題第23題完全相同。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