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將一套設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給乙公司,乙公司未經甲公司同意,將設備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下說法中第三人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有( )。
A: 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丙公司在與承租人交易時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
B: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但未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C: 丙公司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D: 出租人未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但丙公司知道該設備為租賃物
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