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該企業20%的份額。在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李明在合伙期間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實施了下列行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 將自購的機器設備出租給合伙企業使用
B: 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購買汽車一輛歸合伙企業使用
C: 以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向銀行提供質押擔保
D: 提前一個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將其部分合伙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合伙協議并沒有就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問題進行特別的約定,因此,李明是可以與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故A項中的行為不違反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B項中的行為是違反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題干中已經給出合伙協議無特別約定的信息,因此,C項中有限合伙人李明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行為不違反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據此可知,D項中的行為不違反規定。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