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2×12 年 10 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1)貸款本金為 4200 萬元,自 2×12 年 12 月 21 日起 2 年。年利率 5.6%;(2) 乙公司以房產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 年 12 月 22 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乙公司擔保房產變現用以償還貸款本息,該房產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 2×14 年財務報表 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 年 5 月,因乙公司該房產出售過程中出現未預測到的糾紛導 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銀行擔保責任。經庭外協商,甲公司需 于 2×15 年 7 月和 2×16 年 1 月份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貸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 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進行的正確 的會計處理是( )。
A: 作為 2×15 年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計入 2×15 年財務報表
B: 作為新發生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分別計入 2×15 年和 2×16 年財務報表
C: 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調整 2×14 年財務報表
D: 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重述 2×14 年財務報表
該擔保支出為 2×15 年的正常事項,不應該作為前期差錯更正追溯重述以前年 度財務報表,應該在該擔保支出實際發生時予以確認。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