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錢、孫、李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趙、錢為普通合伙人,孫、李為有限合伙人。后因該合伙企業長期拖欠供貨商貨款,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
A: 債權人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申請該合伙企業破產
B: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償全部債務
C: 債權人可以要求孫、李清償全部債務
D: 如果該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則趙、錢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依據以上規定,選項A、D正確。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孫、李作為有限合伙人,應該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選項B、C說法錯誤。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