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390元;銷售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價稅合計款226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19年6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9年5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10127
B: 9100
C: 9490
D: 9709.73
【考點】酒類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處理
【解題思路】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逾期沒收時不再重復計稅;
對于啤酒、黃酒來說,包裝物押金逾期沒收或滿1年時要計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具體解析】
該酒廠2019年5月份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3%+(22600+3390)/(1+13%)×13%=949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