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甲公司向A縣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一直拖欠乙公司合同款,據乙公司調查發現,甲公司有一筆對丙公司的債權已到期且怠于行使,乙公司在A縣人民法院對丙公司提出代位權訴訟。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該訴訟不予受理
B: 乙公司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追收丙公司欠甲公司的款項
C: 管理人不予追收,乙公司提起訴訟,主張丙公司向自己清償
D: 管理人不予追收,乙公司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主張丙公司返還甲公司財產
【考點】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
【解題思路】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具體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主張次債務人代替債務人直接向其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題中,乙公司在甲公司進行破產申請以后,主張次債務人丙公司直接向其償還債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選項正確;乙公司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追收丙公司欠甲公司的款項,符合規定,B選項正確;乙公司如果提起訴訟要求丙公司清償債務的,應當代表全體債權人,而不是僅向其自己清償,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