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經法院受理,甲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臺精密儀器,實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運而交付給甲公司的。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乙公司的取回權,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 取回權的行使,應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
B: 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則其取回權即歸于消滅
C: 管理人否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可以訴訟方式主張其權利
D: 乙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保管等費用時,保管人可拒絕其取回該儀器
選項A說法正確,選項B說法錯誤。《破產法解釋(二)》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據此可知,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并不會導致取回權的消滅。
選項C說法正確。《破產法解釋(二)》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管理人不予認可,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選項D說法正確。《破產法解釋(二)》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