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某匯票的持有者,2014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將該票據質押給乙公司,但是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根據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 構成票據質押
B: 不構成票據質押
C: 乙公司依法取得票據質權
D: 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質權
【考點】本題考核票據背書
【解題思路】熟悉質押背書的記載事項
【具體解析】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本題中,甲公司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依法票據質押不成立。BD選項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