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以信息披露的內容為標準,信息披露可以分為客觀信息的披露和主觀信息的披露。下列各項中。屬于主觀信息披露的是( )。
A: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
B: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
C: 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
D: 上市公司的盈利預測
【答案】D
【考點】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思路】以信息披露的內容為標準,信息披露可以分為客觀信息的披露和主觀信息的披露。客觀信息的披露,即“硬信息”、歷史性信息的披露,是指發行人、上市公司將其已發生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披露,例如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報告、管理層和主要股東及其持股變動。主觀信息的披露,即“軟信息”、預測性信息的披露,指發行人、上市公司對公司未來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進行判斷并公布,一般表現為盈利預測和管理層討論和分析。預測性信息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現代證券法律制度早期還在一定程度上禁止披露軟性信息以避免因投資者無法正確理解而產生誤導。但在某些特定環境下歷史性信息并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而預測性信息對于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發展趨勢極為重要,在此背景下,監管者逐漸對預測性信息披露予以支持和規范,要求進行預測性信息披露的同時對投資者予以明確的“預先警示”,由此可使善意作出預測性陳述且有合理依據的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免于因發布此類信息而承擔證券欺詐的責任。因此,通常意義的虛假陳述都發生在“硬信息”披露場合,但要強調的是,預測性信息披露也可能因未進行充分風險提示、預測無依據等情形構成虛假陳述。
因此,答案為D。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