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 2016年6月25日之前
B: 2016年8月15日之前
C: 2016年9月15日之前
D: 2016年12月5日之前
法律規定,(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上述(1)(2)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3)(4)不包括對出票人的追索權。A公司屬于出票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