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與出租人乙公司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租賃期為5年。合同中就擔保余值的規定為:如果標的汽車在租賃期結束時的公允價值低于40 000元,則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40 000元與汽車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租賃期開始日,甲公司預計標的汽車在租賃期結束時的公允價值為40 000元;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甲公司對該汽車在租賃期結束時的公允價值進行監測。假設在第1年年末,甲公司預計該汽車在租賃期結束時的公允價值為30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承租人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
A: 在租賃期開始日,甲公司應將該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的金額40 000元納入租賃付款額
B: 在租賃期開始日,甲公司應將該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的金額30 000元納入租賃付款額
C: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應根據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金額10 000元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D: 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應根據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金額10 000元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考點】承租人會計處理-后續計量
【解題思路】計算租賃開始日與第一年末的租賃付款額。
【答案解析】在租賃期開始日,甲公司該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的金額為0;第一年年末,甲公司應將該擔保余值下預計應付的金額10 000元(即40 000-30 000)納入租賃付款額,并使用不變的折現率來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