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項因素中,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是( )。
A: 申請人為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B: 締約對方國家對有關所得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C: 申請人無義務且也未在收到所得的12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居民
D: 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并從事顯著的其他經營活動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1) 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 (地區)居民(選項C錯誤)。
(2)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其中,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則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反之,如果其他經營活動顯著,則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選項D錯誤)。
(3) 締約對方國家 (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選項B正確)。
(4) 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5) 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2、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上述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1) 締約對方政府。
(2) 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3) 締約對方居民個人(選項A錯誤)
(4) 申請人被第(1)?(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