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15年1月1日知道甲的身體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15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15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丁應當在( )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 2016年1月1日
B: 2016年5月20日
C: 2016年9月1日
D: 2016年3月1日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于7月1日中止,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由原來的2016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16年3月1日。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