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奇公司與一家公用設施公司(供應商)簽訂了一份為期 10 年的合同,取得連接香港和深圳的光纜中指定的物理上可區分的三條直駁光纖的使用權。 佩奇公司通過將這些光纖的兩端連接至其電子設備的方式來決定光纖的使用(即佩奇公司“點亮”光纖并決定這些光纖將傳輸的數據內容和數據量) 。 若光纖損壞,供應商應負責修理和維護。 供應商擁有額外的光纖,但僅可因修理、維護或故障原因替換佩奇公司的光纖 (并有義務在這些情況下替換光纖) 。 下列項目表述中正確的有( ) 。
A: 該合同包含直駁光纖的租賃
B: 該合同不包含直駁光纖的租賃
C: 佩奇公司沒有已識別資產的使用權
D: 供應商在使用期內不能控制光纖的使用
解析: 合同明確指定了這些光纖,并且這些光纖與光纜中的其他光纖在物理上可區分。 供應商不可因修理、維護或故障以外的原因替換光纖,佩奇公司擁有三條直駁光纖 10 年的使用權,該合同包含直駁光纖的租賃 . 選項 A 正確.選項 8 和 C 錯誤 ; 盡管供應商關于修理和維護光纖的決定對于光纖的有效使用必不可少,但這些決定并未賦予其主導光纖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的權利,選項 D 正確。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