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經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對甲公司的行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 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20萬元
B: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
C: 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
D: 乙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2年內行使撤銷權
『解析』(1)本題中甲公司是“明示放棄”債權,是一種積極行為,而不是怠于行使債權,因此債權人應行使撤銷權而不是代位權,A錯誤,B正確;(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C正確;(3)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D錯誤(P75)。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