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某些情形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這些情形可能包括( )。
A: 在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中可能存在缺陷
B: 被審計單位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
C: 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
D: 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考點】函證—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解題思路】掌握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具體解析】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能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這些情況可能包括:(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選項B,C,D包括。
當項目總體風險較低時,即使內部控制有缺陷,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較低,但也能應對該項目的風險。所以不必然表明取得積極式詢證函是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必要程序,故選項A通常不包括。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