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責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東。甲、乙各持8% 的股權,丙持84% 的股權。丙任執行董事,乙任監事。甲發現丙將公司資產以極低價格轉讓給其妻開辦的公司,嚴重損害了本公司利益,遂書面請求乙對丙提起訴訟。乙礙于情面予以拒絕。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甲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求丙對相關事項作出說明
B: 甲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從而退出公司
C: 甲可以以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失靈、公司和股東利益嚴重受損為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
D: 甲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丙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
正確答案為D。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而甲只有8%股份,并不是董事,也不是監事,所以甲并沒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選項A錯誤。選項B,本題中的情形并不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股權回購的使用情況。對于選項C,內部監督機制失靈并不是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定事由,所以選項C錯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中任何股東均有資格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甲已經先請求監事乙起訴,但是乙怠以履行職責并表示拒絕,所以甲符合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