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6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0 5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為12 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16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5 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4%,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股票。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甲公司2 ×1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分別為( )元/股。
A: 1.71;1.65
B: 1.71;1.64
C: 1.65;1.64
D: 1.72;1.65
【考點】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基本計算原則
【解題思路】掌握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和稀釋每股收益基本計算原則
【具體解析】2×16年度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20 500 ÷12 000=1.71 (元/股)
假設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所增加的凈利潤=5 000×4%× (1-25%)=150 (萬元)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