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A: 甲把要求乙清償3個月前到期的債務的書面通知當面遞交乙,乙拒絕接收。甲便邀請乙住所地居委會主任見證,將通知留在乙處后憤然離去
B: 乙對甲的債務已過清償期1個月,乙突然不知所蹤。經過2個月的多方探尋無果后,甲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要求乙清償債務
C: 甲對乙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還有1個月即將屆滿時,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確定繼承人
D: 債權人甲路上偶遇債務人乙,未等甲開口要求乙償還1個月前到期的債務,乙即一邊連稱“抱歉”,一邊匆匆離去
(1)選項A: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例如,有見證人),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訴訟時效中斷;(2)選項B: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選項C: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4)選項D:債權人甲未能將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說出口(送達債務人乙),債務人乙也未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抱歉”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答案選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