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下列關于合伙企業設立的表述,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某合伙企業名稱中沒有標明“普通”或是“有限”字樣,視為普通合伙企業
B: 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可以是多個
C: 某外國五百強企業與某國有企業可以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
D: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應當由合伙企業賠償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選項A錯誤。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選項B錯誤。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選項D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