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2年 10月為乙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甲公司、乙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4 200萬元,自2×12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5.6%;(2)乙公司以房產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3)甲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14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14年12月30日,甲公司、乙公司與貸款銀行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乙公司的擔保房產變現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房產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甲公司在其2×14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2×15年5月,因乙公司該房產出售過程中出現未預期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庭外協商,甲公司需于2×15年7月和2×16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乙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乙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是 ( )。
A: 作為2×15年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計入2×15年財務報表
B: 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調整2×14年財務報表
C: 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重述2×14年財務報表
D: 作為新發生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分別計入2×15年和2×16年財務報表
無
答案選 A